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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标准”让乐山人买房享受优惠

来源:乐山新闻网

2008-6-26 21:44:32

6月21日,本报刊登了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中心城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公告》,许多市民对《公告》中的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划分标准在理解上还存在疑惑,纷纷致电本报了解情况。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昨(25)日来到市地税局进行采访。

  据悉,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必须同时符合(容积率、单套建筑面积、标准价格)3个标准:第一,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容积率越低,居民的舒适度越高,反之则舒适度越低)必须大于1.0。如果小于1.0,即使价格再低、住房面积再小,也不属于普通住房;第二,单套建筑面积小于或者等于144m2,如果超过144 m2,即使容积率再高、价格再低,也不属于普通住房;第三,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标准价格(标准价格=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根据《公告》计算出标准价格为:沿江沿河3500元/ m2,非沿江沿河3080元/ m2。如果实际成交价格高于了标准价格,即使住房面积再小、容积率再高,也不属于普通住房。3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时,都将不会认定为是普通住房,不能享受住房契税税额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举例说明:若市民购买一套容积率为1.2、单套建筑面积为80 m2的沿江沿河住房,实际成交价格为3500元/ m2。那么按照契税税率4%计算,应交契税税额为3500元/ m2×80 m2×4%=11200元。因为这套住房的容积率、单套建筑面积、价格标准同时满足上述普通住房的3个条件,即可认定为普通住房,因此享受契税税额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那么实际缴纳契税5600元。假如这套住房实际成交价格为3501元/ m2,那么,按照标准这套住房则不属于普通住房,因此不能享受契税税额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实际应缴契税税额为3501元/ m2×80 m2×4%=11203.2元。

  据市地税局行为税科的负责同志介绍,享受优惠政策除了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之外,同时还应该是购买自用,若是非购买(如赠与)、非自用,也不能享受契税税额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另外还要提请广大市民注意的是,根据契税、土地增值税等房地产相关税收法规对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对中心城区普通住房交易登记时间以及享受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有明确的界定,即交易登记时间:商品房以房管局加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的时间为准;二手房以房管局发出的有“收件号”的“交易契税缴费通知单”(或盖有“房地产交易专用章”的“交易税费缴款通知书”)的时间为准。不得以办证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还应该注意的是此项优惠政策执行时间,若购房交易登记时间在6月21日《公告》前的,执行《公告》前的标准;交易登记时间在《公告》之后(含当天),执行《公告》后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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